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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哪些方面做商標注冊的復審工作?
一個已經被經營了多年的品牌或者已經被相關公眾認可了的品牌能否取得商標注冊,對任何企業(yè)來說都至關重要,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決定某企業(yè)在市場上的占有率。因此,在處理駁回的復審問題上,應當引起企業(yè)的高度重視。陽泉商標注冊提醒大家應該從下面幾個方面入手來做商標注冊的復審工作:
一、對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原因的分析商標局駁回申請注冊的商標,原因是有多方面的。可能基于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具有顯著性;可能基于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可能基于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它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等等。而對于一個經營了多年品牌的企業(yè)來說,申請商標得不到注冊,對該企業(yè)的打擊往往是致命的。故企業(yè)在收到商標局郵寄過來的商標駁回通知書時,首先必須要做的就是認真分析商標被駁回的原因,進而思考是否還有回轉的余地,再作出是否提起復審的決定。
二、尋找法律依據(jù)在確定商標駁回通知書上所闡述的駁回理由并不成立,而又還想取得商標專用權時,就應該積極準備向評審委員會提起復審。提起復審必須以相關法律依據(jù)為支點,應當細到申請注冊商標的詳細信息、引證商標注冊的情況、駁回復審申請書的事實與理由、商標顯著性的判斷、商標近似的判斷等方面,可以參照《商標法》《商標實施條例》《關于民事商標問題糾紛解釋》《商標評審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
三、準備證據(jù)材料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據(jù)材料。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jù)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jù)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應當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證據(jù)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等。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jié)錄本;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在駁回申請注冊的商標復審案件中,需要的證據(jù)有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jù);證明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復審的證據(jù);證明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的證據(jù);證明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引證商標不相同不類似的證據(jù);證明申請人注冊的商標具有顯著性的證據(jù);其它需要的證據(jù)。在證據(jù)材料的準備上應盡可能的充分,盡可能證明申請注冊的商標在實際使用過程中,能夠使相關公眾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申請注冊的商標具有很強的顯著性。
四、提起復審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一,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商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因此必須留意收到商標局郵寄過來的商標駁回通知書信封上所加蓋的當?shù)剜]局郵戳的時間。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代理組織視為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所以申請人郵寄資料時,務必確保郵局所加蓋的是郵寄當天的日期,并且足夠清晰。
第二,關于申請人商標顯著性的判斷。申請人應當提交足夠的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經過實際使用已經取得了文字或圖形之外的特定含義,具有很強的顯著性,具有使相關公眾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第三,關于商標近似的判斷。申請人必須充分依照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從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充分論證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并不存在近似。申請人還可提供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并未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以此進一步論證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并不存在近似。
《專利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shù)馁M用。(即通常所說的臨時保護)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由于發(fā)明專利是先公開后審查,在公開后到授權前的這段時間,申請人并沒有獲得專利權,也就無法行使專利的排他權。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專利權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之日起生效,也就是授權以后才生效。這也就是說,從公布到授權之間這一段時間內,發(fā)明內容無法獲得專利保護。
但專利公開后,其他人通過閱讀公開的專利申請文件了解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內容,有可能會實施其公開的技術方案,專利法中設置臨時保護條款,目的在于平衡專利權人和公眾的利益,對專利申請的公布給予一定的補償。
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yè)商品或服務出處并使之區(qū)別于其他企業(yè)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作為商標保護的“靈魂”和商標法正常運行的“樞紐”,商標顯著性一直以來都受到理論和實務界的特別關注。
《商標法》第9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此外第11條規(guī)定一些標志缺乏顯著特征,如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志,僅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的標志等,這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可見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注冊商標申請時,若商標缺乏應有的顯著性,商標定會遭遇駁回,不予核準注冊。
從法理上而言,商標顯著性可細分為固有顯著性和經過使用而獲得顯著性。
如何判斷商標顯著性
1.判定商標是否具有可識性。不能使相關公眾將某一標識作為商標予以識別的標識不可能發(fā)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2.判定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可以考慮商標標識的獨創(chuàng)性。需要強調的是這里“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是指商標標識本身具有的顯著性,有顯著性的商標不一定具有獨創(chuàng)性
3.判定商標標識是否具有顯著性要和具體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相結合。通常認為,當標識表示的含義與商品屬性關聯(lián)性最弱時,商標的顯著性最強,反之則顯著性最弱。例如,文字“蘋果”不結合商品考慮,作為商標注冊是無法判定是否具有顯著性的。但如果結合不同指定使用商品分析將產生不同的結果或可能。如“蘋果”指定使用在手機商品上顯著性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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